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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》的通知

发表时间:2013-01-06
作者:本站编辑

    各区(县)医疗保险经办机构,各街道(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,各定点医疗机构:

    现将北京市民政局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北京市财政局《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》(京民征发[2012]503号)转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   另外,超转人员社保卡定于2013年4月1日发放,社保卡发放之前,超转人员需持《新发与补(换)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》就医,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超转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。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《新发与补(换)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》采集有关信息,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,为超转人员出具相关单据。费用报销流程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《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京医保发[2012]69号)办理。

   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

    2013年1月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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